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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贵港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制度》的通知

2024-08-04 活性胶原

  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压实公立医疗机构的主体责任和医保部门的监管责任,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的采购行为,提高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的可及性,降低药品和医用耗材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看病就医费用负担,根据《自治区药品集团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医保谈判药品落地工作的通知》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贵港市各级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医保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对辖区内各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公立医疗机构对本单位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使用负有主体责任。

  第四条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应明确本单位负责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的内设机构,配备充足的专职人员负责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

  第五条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政策宣传及舆论引导,凝聚各方共识,利用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主流媒体等途径宣传国家、自治区、贵港市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政策,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六条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依托国家医疗保障信息平台药品和医用耗材招采管理子系统(以下简称“招采子系统”)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和监管工作,实行统一组织、统一平台和统一监管。

  第七条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强沟通与协调,及时研究解决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八条国家、自治区和省际联盟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时,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组织辖区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填报采购数据和需求量,并逐级审核上报。

  第九条公立医疗机构应常态化、制度化参加国家、自治区和省际联盟开展的各批次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按规定填报采购数据和需求量,确认协议采购量,做到“应报尽报”和“应采尽采”。

  第十条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落地后,公立医疗机构应及时与中选企业、配送企业签订三方协议。

  第十一条公立医疗机构应及时对集采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开展采购,在招采子系统及时完成发起订单、收货、验收、结算等全流程操作。

  第十二条公立医疗机构要按规定优先使用各批次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确保采购周期内完成约定采购量。

  第十三条公立医疗机构是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药品集团采购结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医保发〔2019〕49号)《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中医药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区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及货款结算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医保发〔2024〕24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和合同约定条款及时在招采子系统上结算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降低企业交易成本。

  第十四条因公立医疗机构主观问题导致电子代收失败并经核实的,医保行政部门或医保经办机构可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其整改,并暂停支付从发现未按时支付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当月起的医保基金结算款。

  第十五条医保经办机构要按规定预付结算周转金,减轻公立医疗机构结算货款的金钱上的压力,并在采购周期结束后督促公立医疗机构退回结算周转金。

  第十六条医保经办机构要落实集采药品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政策,按照《贵港市医疗保障局贵港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国家和自治区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实施建议>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对各公立医疗机构参加的各批次集采药品的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回款率、线上结算率等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及时拨付结余留用资金,激励公立医疗机构积极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合理填报需求量,优先使用中选产品。

  第十七条医保支付标准与中选价格协同,集采药品属于医保目录内药品的,以中选价格作为医保支付标准,同通用名下非中选品种按差比价规格换算后,以中选价格中的就低原则确定医保支付标准。对同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实行同一医保支付标准。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支付标准不得高于同通用名下已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标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八条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存在不配合备货、缺货、配送不到位或质量等问题时,公立医疗机构应在招采子系统进行投诉相关企业。

  第十九条公立医疗机构要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政策,规范采购行为,坚持在招采子系统采购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确保药品和医用耗材的网采率达到国家、自治区规定的目标。

  第二十条公立医疗机构在招采子系统采购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要及时完成发起订单、配送、收货确认、验收等全流程操作。

  第二十一条公立医疗机构要真实、准确地向医保经办机构填报本单位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的有关数据,确保正确计算网采率。

  第二十二条公立医疗机构应及时与企业结算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的货款,降低企业交易成本。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在招采子系统结算挂网的非集采中选药品和医用耗材货款。

  第二十三条公立医疗机构要依照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目录动态调整情况,及时对本单位的用药目录做调整和优化。

  第二十四条公立医疗机构应结合功能定位、诊疗能力和参保患者的需求及时采购、配备、使用国家医保谈判药品,确保国家医保谈判药品顺利落地,满足参保患者的用药需求。

  第二十五条对于暂无临床需求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临时采购机制,确保能够最终靠临时采购的渠道及时采购参保患者急需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

  第二十六条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医保费用控制、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谈判药品的采购、配备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的培训或指导,促使公立医疗机构的业务骨干熟悉国家、自治区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政策以及目标要求、提升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要督促公立医疗机构按规定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规范采购行为。医保经办机构每周应通过招采子系统监测各批次集采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采购进度,每月应对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的公立医疗机构进行提醒。医保行政部门每季度可对不按要求填报采购数据和采购需求量、采购进度缓慢、结算率低、网采率低的公立医疗机构进行通报或约谈,必要时应将通报或约谈的情况抄送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二十九条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要贯彻执行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监测机制,按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做好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使用和支付等情况的统计监测及异常数据的核查工作。

  第三十条医保经办机构要将公立医疗机构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网上采购工作和国家医保谈判药品落地使用等情况纳入医保定点服务协议管理,完善考核指标,定期开展考核,考核结果与履约保证金挂钩。

  第三十一条公立医疗机构对医保行政部门、医保经办机构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和反馈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举一反三,避免又出现类似问题。

  第三十二条公立医疗机构要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本单位各有关部门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贵港市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政策。

  第三十三条公立医疗机构要按照本制度和相关规定制定完善本单位的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工作制度,规范采购行为。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今后国家、自治区和贵港市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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