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疗器械出售中,合同条款约好医疗器械批号合规以及质量条款是实践中的常见做法,可是仍有危险点未完全概括,特意指出。
(2023)辽12民终23号判定中,原告为被告部属医疗器械的经销商,由于原告屡次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予以查询,均未查询到该产品医疗器械批号的任何存案信息。故原告恳求交还货款。
一审和二审法院没有支撑原告的诉讼恳求,在本案中被告提交依据证明其交给产品即“液体敷料”现已依法在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存案挂号,并获得相应证明。
二审法院以为:「经检查,铁岭蓝洋公司交给的案涉产品现已依法在行政监管部门处理存案挂号,并获得相应证明,现已交给山西定坤公司,故铁岭蓝洋公司现已实行两边约好职责及法定职责。」
跳出本案,在医疗器械出售中,终端顾客关于医疗器械批号的检查是决议购买的成交率的,因而在本案中,原告要求交还货款,原告也是由于被告的医疗器械批号在商场监督总局的官网无法查到,因而导致很多的货品积压。
总结一下,关于医疗器械出售时,应在合同条款中规则「医疗器械批号在行政监管部门官网能予以公示的职责」,此条款决议着商业利益,更有助于由于批号未公示而导致的医疗器械积压问题后续商洽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