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内容迎来重大调整!近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2023年)》(以下简称《2023版目录》),详细如下:
二、高端放射治疗类设备[包括磁共振引导放射治疗系统、X射线立体定向放射外科治疗系统(含Cyberknife)]
四、常规放射治疗类设备(包括医用直线加速器、螺旋断层放射治疗系统、伽玛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
五、首次配置的单台(套)价格在3000—5000万元人民币的大型医疗器械
管理品目由10个调整为6个,其中,甲类由4个调减为2个,乙类由6个调减为4个。
03将重离子放射治疗系统和质子放射治疗系统合并为重离子质子放射治疗系统。将甲类螺旋断层放射治疗系统(英文简称Tomo)HD和HDA两个型号、Edge和VersaHD等型号直线加速器和乙类直线加速器、伽玛射线立体定向放射治疗系统合并为常规放射治疗类设备。
将甲类大型医用设备兜底条款设置的单台(套)价格限额由3000万元调增为5000万元人民币,乙类由1000—3000万元调增为3000—5000万元人民币。
3000万元以下的64排及以上CT和1.5T及以上磁共振等医疗设施,不再需要配置许可证。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使用单位配置大型医用设备,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与其功能定位、临床服务需求相适应,拥有相对应的技术条件、配套设施和具备相关资质、能力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配置管理并核发配置许可证;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配置管理并核发配置许可证。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理应当依法使用和谨慎保管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配置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责令不再使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5年内不受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提出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没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发生期间自本单位所获收入,并处所获收入30%以上3倍以下罚款,依法给予处分。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相关医疗器械许可证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予以收缴或者吊销,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