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于2021年6月1日正式实施, 《条例》全面落实注册人制度,强化注册人主体责任,规定注册人、备案人对其产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注册人、备案人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开展上市后研究和风险管控、不良事件监控监测和再评价,建立、执行产品追溯和召回制度等。
在不良事件监控监测和再评价工作方面,新版《条例》总体上延续了上一版《条例》规定的原则和要求,与新版《医疗器械品质差事件监控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基本一致,并总结近年来的不良事件监控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实践经验和存在的不足,结合注册人制度的全面实施做出部分修改优化,主要是进一步明确了注册人、备案人不良事件监测的主体责任,细化了监测和再评价工作要求及法律责任。为下一步我们国家医疗器械品质差事件监控监测工作的深入开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疫情防控工作仍是2021年的重点,在不良事件监控监测方面,国家局加强疫情防控产品的不良事件监控监测,组织评价中心积极围绕防疫相关医疗器械产品上市后安全性监测开展工作。密切跟进《新冠病毒肺炎诊疗方案》修订,依据诊疗指南及时梳理监测工作中着重关注的产品和环节,主动为临床医疗工作提供技术上的支持。以疫情防控有关产品为重点开展日常监测,主动收集、分析、评价可疑不良事件报告,对有几率存在伤害风险的产品实时开展调查处置,督促企业及时落实整改,处置产品风险,做到对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风险的“早发现,早沟通,早处理”。在各方的密切协作下,疫情防控相关医疗器械产品风险情况稳定处于低位,未发现聚集性风险信号。
在法规制度建设方面,一是为配合新版《条例》的发布实施,启动了《医疗器械品质差事件监控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总局1号令)的修正工作。经深入调研,确定了规章修正的思路和需要修正的内容,主要是保留《医疗器械品质差事件监控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总体内容,对其与《条例》不一致的地方做修改,以满足《条例》实施的要求。完成了《办法》修正案的起草、内部征求意见及在法制网公开征求意见等工作,预计将在2022年上半年发布。二是发布了《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控监测工作检查要点》(药监综械管〔2021〕43号),并对各省(区、市)局不良事件监控监测工作行政人员和技术人员开展相关培训,国家药品评价中心和各省局还对部分注册人开展了培训。
新版《医疗器械品质差事件监控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于2019年1月1日发布实施,新版《办法》与2008版《办法》相比在落实注册人的主体责任方面有巨大的提升。经过三年的实践,新《办法》在推动我们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稳步发展方面显现出了巨大的优势,从收到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数量上看,2019年报告数量与2018年基本持平,此后,报告数量快速上升(见图1),至2021年,全年收到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达65万余份,每百万人口平均报告数为461份。其中,可疑严重伤害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36,773份,占报告总数的5.65%,充足的数据为后续工作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监测覆盖面持续扩大,从地域覆盖率上看,28个省(区、市)的不良事件报告县级覆盖率达到100%。
从报告主体上看, 2021年底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中的基层注册用户达377,072家,增长7.44%。其中注册人/生产企业29,436家,年增长8.24%,经营企业219,340家,年增长10.29%,使用单位128,296家,年增长2.68%。
2021年收到的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中,涉及Ⅲ类产品的224,287份,占比34.47%;涉及Ⅱ类医疗器械的305,645份,占比46.97%;涉及Ⅰ类医疗器械的报告57,108份,占比8.78%;还有63,655份报告未填写医疗器械管理类别的,占9.78%。收到的可疑严重伤害不良事件报告中,涉及Ⅲ类医疗器械的占45.08%;涉及Ⅱ类医疗器械的占42.82%;涉及I类医疗器械的占6.01%。其构成比例准确的反映了产品的风险级别和在市场上的使用数量。
不良事件报告中,使用场所为“医疗机构”的569,693份,占比87.55%;使用场所为“家庭”的报告67,369份,占比10.35%。
2021年国家中心与省中心指导注册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督促注册人开展风险评价和处置,采取了包括主动召回、修改说明书/标签/操作手册、改进产品设计/工艺、发布风险警示信息等277项风险控制措施,并促使注册人对产品加强维护保养、对使用人员加强培训等。
2019年以来,国家局相继发布了《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医疗器械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撰写规范》、《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产品不良事件风险评价指导原则》等指南文件指导和规范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各相关方履行法定义务。为进一步落实注册人不良事件监测主体责任,掌握注册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以及省局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达到以查促建的目的,国家局2021年开展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专项检查。
国家局根据日常监测、产品风险、受关注程度高等因素遴选出14个省、市的36家医疗器械注册人、代理人(24家国产企业、12家进口代理企业),组织68名检查员(以国家级检查员为主),组成26个检查组,开展对企业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专项检查,同时对省局工作情况开展调研。检查发现企业在上市后不良事件监测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也考察了省局工作情况和成效。
总体来看,经过各级监管部门和监测机构多年的共同努力,通过持续加强法规体系建设,不断开展宣传培训以及监督检查,我们国家医疗器械注册人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已初步建立,注册人基本上确定了监测部门、配备了监测人员,制定了工作制度,不良事件报告意识逐渐增强,报告收集和风险分析评价能力有所提升。同时,注册人的学习积极性和工作主动性普遍提高,部分监测能力较强的注册人与监测机构的沟通交流更加频繁。
专项检查也发现医疗器械注册人较为普遍地存在落实《办法》尚不到位的问题。专项检查主要围绕“机构和人员”“文件管理”“设计开发”“不良事件监测分析和改进”这四大部分开展。检查发现,多数企业的不良事件监测体系与法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四大部分均有企业不符合法规要求,平均每家企业的缺陷项为4至5个。
主要表现为:直接从事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人员培训欠缺,对法规和工作流程不熟悉,监测评价能力不足问题比较突出;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未按规范撰写,未按法定时限提交,一类备案产品未撰写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情况较多见;组织机构图中不良事件监测主责部门不明确或设置不合理,不良事件参与部门之间工作协调机制缺乏,无明确的文件规定和运行记录;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制度和程序文件缺失或者未及时更新,不良事件收集途径不畅通,实际处置过程与文件规定不一致,分析评价缺乏标准等。
1.企业对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监测人员多为兼职、流动性大、大部分企业直接从事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人员仅接受过非常有限的培训。
3.注册人上市后风险管理意识较为薄弱,对不良事件监测的重视程度和投入不足,未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建立不良事件监测体系并确保有效运行,部分企业建立的不良事件监测体系流于形式。
4.注册人未能正确认识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性质,主动开展不良事件监测的意愿不强,监测评价的能力与企业规模和产品风险不相适应。
下一步国家局将继续推进注册人不良事件监测主题责任的落实,各地监督企业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继续开展检查、培训等工作。
开展重点监测工作,不仅是落实法规的要求,更是做好上市后监管工作的内在需求。重点监测可以说是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集大成者,既需要日常监测筛选的海量数据作为基础,也需要哨点医院主动收集数据的精准研究;既突出注册人落实主体责任开展的分析评价工作,也强调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既有各层级各机构的参与,也有大专院校、医院研究机构的支持配合;既有对研发过程、执行标准的回顾和审查,也有对生产工艺、质量管理体系、说明书标签的系统评价,还有对上市后产品的召回等处置。
通过重点监测,能够调动不同主体、不同环节、不同机制共同发生作用,从而形成一个强而有力的风险评价控制链条。因此,把重点监测工作真正做好了,意义很大,含金量很高,对保障医疗器械使用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十三五”期间,国家局依据日常监测及监管发现的问题,结合产品原理、结构、功能特点,选取具有较高风险,社会关注度高的医疗器械品种,确定了100个医疗器械重点监测品种,制定工作方案,开展了大量的组织实施、培训、指导、报告审核等工作。各省局积极开展本省的重点监测工作,并协助兄弟省局完成本辖区内相关工作,各省不良事件监测中心承担了重点监测的技术工作。
经过全系统的齐心协力,顺利完成了包括56个有源品种,44个无源品种,共100个医疗器械品种的重点监测工作。在本次重点监测工作过程中,各省组织有力、协调到位,省市中心积极主动、统筹设计、精心组织、扎实落实,各省之间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利用重点监测工作的契机,强化落实生产企业的主体责任。同时,通过信息交流与共享,与监测哨点及专家组及时沟通,集思广益,高效开展监测与评价工作,做到方法有创新,工作有亮点。
“十三五”期间,全国共设立监测哨点1501个,遴选参与重点监测生产企业365家,开展医疗机构现场调研2049次,生产企业现场调研517次,累计检索文献114566篇,培训相关人员32033人次,共收集主动监测数据2955905条,咨询专家4625人次。
全系统在重点监测工作中锻炼了队伍,探索了新的研究方法和工具,完善了上市后监管工作机制,丰富了风险管理手段,也提升了监测、评价能力,也涌现出一大批勇于开拓进取,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共计对26个产品改进了产品设计和工艺,19个产品修改完善说明书,增加了警示信息,4个产品发布了召回信息或公告,多个品种加强了使用者沟通和培训;还有一些品种的监测评价结果转化为国家监管策略的调整,如:在人工髋关节产品的重点监测中发现普通超高分子量聚乙烯髋关节内衬磨损存在导致骨溶解的风险,促使国家局标管中心进一步完善人工关节产品标准体系,制、修订人工髋关节相关标准16项,国家局在国家医保局集中带量采购方案征求意见中建议区分普通聚乙烯及高交联聚乙烯内衬材质,意见被采纳。
根据润滑剂液体石蜡显著降低部分材质导尿管球囊的承受力,增加了球囊破裂风险,国家局发布了《关注一次性导尿管球囊破裂的风险》的不良事件信息通报,以及《关于修改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包)说明书等有关内容的公告》,对有球囊破裂风险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导尿管(包)的说明书及标签进行修改,有效的降低了产品风险。
2021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国家局在总结以往重点监测工作的基础上,启动“十四五”医疗器械重点品种监测工作,印发了《关于开展“十四五”期间医疗器械品质差事件重点监测工作的通知》,对重点监测品种、任务分配、职责分工、工作方式和工作进度做出了具体的安排。
重点监测工作由国家局统筹、国家药品评价中心组织实施,各省局承担具体产品的监测、评价等具体工作。各省以重点监测工作为抓手,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调动各方面资源,切实加强对不良事件监控监测的体系建设和队伍建设,利用好中央转移经费,充分保障哨点建立、信息收集、课题合作、专家分析、会议交流、应急处置等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需求。
按照新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十四五”重点监测首次提出以注册人为重点监测的主体,从任务分工、工作机制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省局根据监测方案要求确定参与的重点监测品种注册人,要求其指定机构和人员,主动与省局和省中心对接,按要求制定产品重点监测实施方案,开展风险分析与评价,按时限提供工作进展并完成评价报告。
省局、省中心从政策监管和技术指导两方面对注册人的产品重点监测工作进行培训、监督和指导,督促其将重点监测工作与日常监测工作结合,积极主动进行产品上市后风险管控。同时,国家药品评价中心和地方各级监测技术机构做好技术支撑,协调注册人和监测哨点的具体监测和评价工作。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全球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方兴未艾,创新医疗器械产品层出不穷,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要认识、评价、监管这些“新”,确保“新”得安全、“新”得可靠,有赖于监测机构不断学习,不断发掘新方法、新工具,推出更精准、高效的监测、评价技术和方法,各地将吸取“十二五”、“十三五”期间积累的先进经验,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利用真实世界数据、患者登记系统等探索主动监测模式,利用哨点医院、依托医学会、与大学研究机构合作等多种工作模式,探索监测工作规律,有效地提高监测效能。以风险管理为主线,加强对重点监测结果的综合运用,及时有效地发现和控制产品风险,落实风险信号的闭环管理,防范化解上市后医疗器械产品安全风险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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