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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医疗设施采购 不只是买卖这么简单

2024-05-17 医疗器械

  在医疗机构的固定资产中,医疗设施已然成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大型医疗设施采购配置,更是医疗机构“三重一大”的重要论题。然而,医疗设施采购过于零散,国产设备发展动力不足,捆绑销售情况较为普遍等,都影响着我们国家医疗设备行业的发展和进步。在近日召开的2019中国医学装备采购发展大会上,来自不同领域的专家学者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医疗设施在医学救治工作中扮演着逐渐重要的角色,几乎涉及所有的医疗活动。据统计,目前我国公立医疗机构中,医疗设施资产已经占到全院固定资产的50%左右,且有继续上升的趋势。中国医疗设施市场规模已接近3000多亿元,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医疗设施市场。随着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逐步的提升、人口老龄化的逐渐加速,能预见,不久的将来中国将变成全球最大的医疗设施消费市场。

  我国医疗设施市场的高端领域主要以进口为主,多数价格较为昂贵,是导致医疗成本比较高的原因之一。通过国家政策支持和产业努力,近年来,国产医疗设施取得了很大进步,技术水平和市场占有率逐步的提升。但是,在医疗设施领域还有很多的不完善,比如观念陈旧、缺乏制度鼓励、采购模式较为单一等,致使国产医疗设施的采购比例和效率仍然偏低。希望有机会能够通过创新医疗设施采购模式、集中医疗设施行业治理优势,全面梳理行业现状和问题,提出医疗设施采购、发展、改革的建议,打造一个欣欣向荣、蒸蒸日上的医疗设施产业。

  医学装备采购工作关系到健康事业、健康产业的发展,其目标应是通过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科学规划、调配,让患者得到更好更优质的服务,让医疗机构获得更长足的发展,让企业更加健康、科学、有序的前进。

  医学装备采购不仅是简简单单的买卖关系,更是对医疗卫生资源调控的重要过程。因此,要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体系,包括什么样的情况需要购买、购买哪种、怎么购买、买来怎么使用、怎么样做成本效益考核评价等。

  当前的医疗设施采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简单粗放。医疗设施采购模式从上世纪90年代以来几乎未发生啥变化,多为医院自主采购,规模零散、集中度差、方式单一、不够透明、技术上的含金量低、模式陈旧等多为行业诟病。第二,竞争不足。一方面,医疗设施以进口为主,国产设备市场量、口碑等皆不如意,市场之间的竞争不够充分。另一方面,医疗设施招标采购中存在“萝卜招标”“内定标”“陪标”等不正当操作,降低了医疗设施招采的竞争性和公平性。第三,不够阳光。医疗设施招标采购未实行挂网阳光采购,价格信息不透明、不联动,同一设备在不一样的地区、不同机构价格不相同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某国际公司一款中档性能彩超,市场平均售价70万~80万,在东北地区某些三甲医院售价90万~110万,在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某些三甲医院售价50万左右,在不一样的地区县级医院中售价在60万~120万之间。第四,项目倒挂。有些医院在自行采购医疗设施时,未最大限度地考虑设备的成本效益情况,设备采购后出现闲置、使用率不足、配套试剂价格过高无法运维等问题,最后导致设备采购变成“赔本买卖”。第五,售后服务成本高。提供价格高昂的售后服务是医疗设施企业的盈利模式之一,如卖保修、卖机器密码、上门维护维修等,影响了医疗设施的后续使用。

  社会、文化、科技的慢慢的提升推动着产业的发展升级,新产品、新技术的不断涌现以及深化医改的持续推进,都提示医疗设施采购工作急需与时俱进。接下来,可充分借鉴现有高值医用耗材经验,提倡集中采购、阳光采购;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大数据技术,划分层级,按需配置,分类采购;可加强医院医疗设施配置效益考核,控制成本,规范采购行为,推广配置优质国产设备;可探索医疗设施购买与临床技术服务分开,如允许维修保养、检测校准、手术跟台、使用技术培养和训练等客户服务做到合理收费。此外,招采制度的不足导致医疗设施行业经营风险极高,因此,要创造良好的经商环境,建设科学的招采制度,让企业放心经营,让医务人员安心工作。

  随着深化医改中“医院要向管理要效益”理念的深入,以及医院采购资金的收紧和合理配置规定的落实,医疗设施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成为医院发展的必然要求。医院的医学工程部门是医疗设施进入医院、投入临床的必经环节,今后其工作重心也应当从简单的采购、服务、后勤保障向合理化采购和精益化管理转变。

  目前,医院医疗设施的采购属于零散采购模式,存在设备品规多、采购金额差异大、临床需求急、询价困难、采购周期长、审计问题多等问题,占用了大量的人力成本和上班时间。因此,急需建立一个医疗设施的政府采购平台,将医院医工部门人员解放出来,方便其更加合规、高效地采购医疗设施。在这种新型模式之下,医院医工部门将向专业化发展,主要精力将放在医疗设施管理上,挖掘设备的价值,提高设备的运行效率;同时,利用设备积累的大数据为临床应用、临床改进、领导决策提供支撑,改变以前“靠经验直觉摸脑袋”的局面。

  在医疗设施的采购过程中,经常会出现捆绑、租赁、捐赠、投放等行为。事实上,并非所有的这些行为都是法律允许的。比如,某家医院要买一批试剂,厂家承诺可以将配套设备捐赠给医院,在法律上这种情况就是违规操作,定义为“索要行为”。

  目前,医疗设备的采购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其中,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是一种主动行为,突出表现为采购人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在采购项目之外增加部分与采购项目相同的产品和服务,或提供与采购项目无关的别的产品和服务。如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承诺组织外出考察,或提出赠送商品和服务,并将承诺赠送作为评审因素。采购人接受供应商给予是一种被动行为,主要体现为供应商在投标或响应文件中,主动提出增加部分与采购项目相同的产品或服务,或在中标或成交金额基础上给予采购人特殊的比例的回扣,或赠送与采购项目无关的货物和服务。

  需注意的是,采购人为了验收和产品后续维修工作的需要,在采购活动中要求或接受供应商提供的与采购货物相同的商品、与货物相关的其他商品和相关的服务,不能视同为索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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