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寓意“物阜民丰,焕然一新”,1940年置市。位于辽宁省西北部,东接沈阳市,南邻锦州市,西连朝阳市,北靠内蒙古自治区。全市总面积10326平方千米,其中城市建成区76.5平方千米。下辖2县5区及1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市非流动人口173.9万人,其中城镇人口102.9万人。阜新是全国第一个资源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市、国家扶贫改革试验区,也是国家首批循环经济试点市之一、“中国优秀旅游城市”、首批全国篮球城和省级园林城市。
第十二届阜新市业余篮球俱乐部联赛(FBA)2023-2024 赛季(社会组)开赛
中国人民银行阜新市分行关于公开征求《阜新市优化支付服务环境工作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阜新市司法局关于公开征求《阜新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公告
阜新市司法局关于征求《阜新市人民政府2024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草案)》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关于调整阜新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阜新市“无废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浏览量:75来源:阜新市人民政府责任编辑:李艳文字大小:阜政发〔2011〕17号
为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疗费用负担,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建议》(辽政发〔2009〕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于保障群众基本需求,减轻用药负担,考虑各方面的承担接受的能力,实现基层医疗卫生的公平。2.坚持基层医疗卫生公益性原则。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放在首位,扩大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确保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3.坚持政府主导与发挥市场机制相结合原则。强化政府责任,实行全市统一领导,各县区分级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多方共同参与,积极稳妥推进改革。
4.坚持从市情出发,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原则。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实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药物、保障制度综合改革,充分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确保基本药物制度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
2011年1月25日,在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逐步建立起公益性的管理体制和新的运行机制,并使全市基本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能力得到增强,医务人员素质得到提高,人民群众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满足,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实现全面协调发展。
对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服务站、农村乡镇卫生院以及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主要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归属所在县区卫生部门管理。县区卫生管理部门对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监督。政府在每个行政村扶持1所标准化卫生室。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对行政村标准化卫生室的设置、业务、药械、财务实行一体化管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于辖区内的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各县区要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性管理体制。
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公共服务任务,结合服务人口及当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情况,合理核定所需的人员编制,由编制部门实行总量控制、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单位人员编制,以所在地农业户籍人口数量为基数,按一定
比例核定;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编制,以服务人口数量为基数,按特殊的比例核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人员编制,作为聘用人员、核定工资总量或经费补偿的依据。(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乡镇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分别由县区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公开选拔、择优聘任,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任期一般为3年。实行卫生技术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编制和岗位内,实行竞聘上岗、全员聘用、合同管理。未聘人员采取多种方式妥善安置。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按岗定酬、按工作业绩取酬的内部分配激励机制,实行绩效工资。依据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任务制定内部分配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职工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个人收入挂钩。
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功能定位,科学核定承担的工作任务。基本公共卫生机构任务,根据承担的服务人口数量、服务的品质和服务半径核定;基本医疗机构任务,根据近几年医疗服务平均人数、收入情况,并考虑影响医疗服务任务的特殊因素核定。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县区卫生部门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社等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考核结果与经费补助挂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执行国家确定的基本药物目录有关法律法规。基本药物原则上由省统一实施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取消药品加成,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比例应占药物的80%以上。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确保规范使用。
实施基本药物制度过渡期间,基本药物由省根据招标等情况统一确定采购品种、采购限价,统一确定生产企业及配送企业条件,以省为单位统一集中采购药品,以市为单位统一招标配送企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不得高于国家指导价和省采购价。
对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保障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县区政府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经费的主要责任,市政府对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县区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政府举办的基层医
疗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救助补偿,政府救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医务人员工资水平与当地事业单位平均薪资水平相衔接。离退休人员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费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政府对核定的收支差额给予补助。同时,要积极探索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和给予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的有效补偿渠道,创新补偿机制。政府对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给予适当补助,政府对村医补助资金由省、市、县(区)政府共同承担。
落实基本药物制度报销政策,适时调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将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农合报销范围,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县区编制、卫生等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状和承担的任务,依据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合理设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科学核定编制数量,合理设置岗位,确保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单位编制总数的80%。
县区卫生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明确定岗竞聘的范围对象,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竞聘上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岗位必须具备助理执业医师资格,所有上岗人员全员聘用,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合同管理。
县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维护稳定的责任,全力做好未聘用人员的安置工作。要按照省、市推行人员聘用制的相关政策做好未聘人员的安置。对非在编分流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与原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在参加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方面落实相关待遇,以确保分流安置人员稳定,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县区要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体系,由县区卫生部门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职责和任务,并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履行职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与财政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内部职工落实职责和分工,考核工作绩效,并与职工收入挂钩。
县区财政、卫生等部门依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工作任务量与人员编制情况,合理核定基础医疗卫生机构的收入和支出,对收支差额给予补助。采取预拨经费保障正常运转,年末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结算的办法。
市卫生部门负责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统一招标和监管,市、县区两级卫生部门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基本药物的监管,并负责将招标的基本药物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销售。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各县区、各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这项改革的重要意义,周密部署,统筹安排,扎扎实实把各项改革政策贯彻落实到位。各县区、各部门
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的要求,结合实际,创造性地落实改革任务。(一)加强组织领导,纳入重要议程
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和协调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工作。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市、县区发展改革、卫生、编制、人社、财政、物价、食药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保证改革顺利实施。
各县区要针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加强调查研究,缜密制定工作方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要根据本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机构设置、核编定岗、全员聘用、人员分流、绩效工资、经费补偿、药品招标采购配送等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各县区要本着突出重点、有保有压的原则,科学合理的安排财政支出,将试点改革所需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确保各项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资金分配使用规范、安全、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
各县区、各部门要深入检查分流安置政策的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度,确保分流人员得到妥善安置。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情况、运行情况、财务管理情况、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情况、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规范运行。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逐步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制度。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要责令限期整改;违纪违规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直接涉及到各方面利益关系的调整,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要坚持正确的宣传舆论导向,广泛深入宣传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重大意义和主要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增强群众信心,保持社会和谐稳定,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阜新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实施方案3.阜新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
为加快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现对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即: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和编制配置提出如下意见。
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多渠道发展的原则;坚持统筹规划、立足于调整现有卫生资源,辅之以改造及新建,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坚持科学设置、结构合理,有利于巩固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成果。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是具有公益性的事业单位,归属所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乡镇卫生院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1所。服务人口在10万人左右或处于几个乡镇中心区域的可设置乡镇中心卫生院。
每个乡镇可设置1所乡镇卫生防保所。在有政府举办乡镇卫生院的乡镇,卫生防保所要并入乡镇卫生院管理,通过资源整合发挥综合效益。其他地区的卫生防保机构可独立设置。
原则上按照街道办事处范围或3—10万居民规划设置1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通过对街道办事处范围内的现有一级或二级医院及街道卫生院、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转型或改造设立,也可由综合性医院举办。
坚持举办主体多元化的方针,提倡和鼓励社会力量在符合资质条件和区域卫生规划的前提下举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社区卫生服务。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的人员编制以县区为单位,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收入、自然地理条件等因素,按每万人农业户籍人口7—9名核定,乡镇中心卫生院的人员编制按每万人农业户籍人口10名核定。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防保所的人员编制按每万人农业户籍人口2名核定。乡镇卫生防保机构设在乡镇卫生院,其编制纳入所在机构的编制总量内管理,专编专用。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按每万人服务人口7名核定,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每万人服务人口6名核定。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人员编制要结合现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转型或改造,首先从卫生机构现有人员编制中调剂解决,同时应核销有关机构及编制。
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低于单位编制总量的80%,管理及工勤人员编制不高于单位编制总量的20%;乡镇卫生防保所的人员编制均为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各单位必须依此标准配备人员。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部门“一个口”管理。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立,要按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履行正常报批程序。
省编委办对全省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核定的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具体核定并下达每个县区的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所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控制数。
按标准核定的人员编制是人员聘用、岗位设置、核定人员工资总量和经费补偿的依据。县区政府可按照适应需要、从严掌握、逐步到位的原则,视本县区的财政状况决定省下达的编制使用数量,并可在本县区的区域内根据实际需要调剂余缺。
县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具体核定每个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防保所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并会同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下达执行。
为积极稳妥推进阜新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根据《辽宁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补偿机制指导意见》,结合阜新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具有可行性、客观性、前瞻性和相对稳定的基层医疗卫生区域规划,在机构设置、基本建设投资、设备购置、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统筹考虑区域内基层医疗卫生资源的存量和增量,合理规划,优化配置,避免浪费。
(二)增加投入,多方筹集资金。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在基层医疗卫生方面的投入责任,确定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公共卫生服务主要通过政府筹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政府、社会和个人三方面合理分担费用。同时,随着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水平的不断提高,政府逐步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投入。
(三)明确责任,分级负担投入。在科学界定政府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权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投入责任,形成职责明确、分级负担、财力和事权相匹配的基层医疗卫生投入机制。县区政府承担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投入的主要责任,市政府对县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所需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四)转变机制,提高投入效率。探索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直接补助等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投入方式,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机制转变和效率提高。同时,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绩效考评体系,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完成情况以及提供的服务进行量化考评,并将考核结果与政府投入相结合,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主要包括: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以及诊疗明确的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护理;提供急诊抢救及转诊转院服务等。
主要包括: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传染病防治、高血压糖尿病等慢性病管理、精神疾病管理、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等;协助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承担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
对所有履行政府职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格界定功能和任务、核定人员编制、核定收支范围和标准、转变运行机制的同时,政府负责核定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使其正常运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主要通过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偿。
所有履行政府职能,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等,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包括基本建设经费、设备购置经费、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补助经费、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以及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费用等。
(3)其他收入,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以及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经营收入、社会捐赠、利息收入等。
(1)经常性收入。医疗服务收入按照前三年医疗服务平均收入,综合分析物价、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等相关因素,并考虑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收入的影响因素合理核定,其中药品收入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核定;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收入根据服务人口、单位综合服务成本及核定的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核定。
(2)财政专项补助收入核定。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由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规划统筹安排;承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任务由政府按服务成本核定补助;人员培训和人才招聘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有关人才培养规划和人员招聘规划合理安排;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经费,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由财政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定补助,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3)其他收入,由财政根据以前年度收入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收入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包括财政专项安排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培养和人才招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离退休人员支出等。
(3)其他支出,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上述项目以外的支出。包括赞助、捐赠、医疗赔偿支出等。
(1)经常性支出。人员经费按定员定额的方式核定,核定工资水平要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其中绩效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业务经费根据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数量、质量和成本定额(剔除人力成本)等核定,其中药品支出根据药品采购价格和合理用药数量等核定。
(2)财政专项补助支出。根据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养和人才招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等专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数量、进度、质量、效益等因素核定。
(3)其他支出,根据以前年度支出水平并综合考虑影响支出的特殊因素合理核定。
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核定的经常性收入不足以弥补核定的经常性支出时,差额部分由政府通过多种渠道给予补偿,其补偿的方法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予以保障。即:每月按照核定的任务进行预拨,年终再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任务完成情况、患者满意度、居民健康改善状况等进行综合绩效考核,然后由同级财政根据考核结果予以结算。根据年初核定的预算指标,按指标总额的70%,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补助资金。其余的30%到年终根据绩效考核的结果予以结算,具体绩效考核办法由市、县区卫生局另行制定。
(一)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政府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口数量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给予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人均补助经费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不低于90%。
(二)基本医疗保障基金补助。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的城乡居民,按照国家及省规定的医疗保险支付政策及调整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
(三)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报销比例。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报销比例,大幅度提高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在保证医疗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引导城乡居民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
(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费报销比例。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偿政策,提高患者医疗费的报销比例,使医疗费的报销比例高于药品费。
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实行政府分级负担。省级以上财政人均补助标准确定后,其余人均补助部分由市、县区财政按2:8比例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核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常性收支缺口,主要由县区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给予适当的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和人才招募等,由同级财政保障,省级以上财政予以专项补助。对实行乡村一体化的村卫生室,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扣除省级财政承担村医补助外,其余部分市、县区级财政按2:8比例承担。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收支监管,要会同发展改革、卫生等部门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评制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的监督,督促其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按规定完成核定的收支计划。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对基层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工作。
(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强和完善内部管理,建立以服务质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切实加强支出管理,严格执行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确保全面完成收支任务。
为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转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建立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建立激励机制,推动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逐步建立科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体系,改变以经济收入为主体的分配模式,全面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全市卫生工作中的重大作用,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坚持绩效考核与社会效益挂钩,突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考核方式和综合评价、合理量化的考核办法,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为考核重点,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面履行职责;坚持定期考核及不定期督查相结合,建立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对其工作人员的两级考核体系;坚持考核结果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补助、工作人员待遇相结合。
(一)建立四个机制。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财政保障机制;建立质量较高、富有效率的优质服务机制;建立岗位竞争、优质优酬的用人分配机制;建立职能部门监督、民主评议的监督制约机制。
(二)实现五个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重点由重医疗服务向重公共卫生服务转变;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单一评价向综合评价转变;由追求经济效益向注重社会效益转变;由按人头补助向按服务效果付费转变。
(三)达到一个目的。以维护城乡居民健康权益为中心,全面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达到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的目的。
(1)基本医疗服务:服务数量、质量、医疗费用、药房规范建设;药品零差率销售执行情况。
(2)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应急处理、卫生监督等工作。
主要考核国家基本和重大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参与公共卫生管理、合理用药、药房规范化建设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1)基本医疗服务:诊所、护理一般常见病、多发病,体检,家庭出诊、家庭护理指导、家庭病床等服务数量,医疗安全、工作效率、诊疗费用,药品使用。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家庭健康档案及药品零差率执行情况和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2)公共卫生服务:国家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覆盖人口、服务质量及群众满意度等内容。
(一)考核体系。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按考核标准对乡镇卫生院及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绩效考核的两级考核体系;区卫生行政部门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考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职工进行考核。
(二)考核时间。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每年6月下旬,12月下旬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2次集中考核,财政、人社部门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结果年底进行一次复核,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复核比例不少于全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10%,对村卫生室不少于5%。
1.查阅资料。统计报表、工作记录、疫情报告、疫苗接种记录、处方、病历等相关文件和医疗文书。
2.现场检查。内部设置、医疗设备服务流程,庭院绿化、环境卫生及就医环境。
4.召开座谈会。随机组织被考核单位不少于30%的职工和若干患者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
1.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为百分制,分为三个等次,90分以上为优秀,60-89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2.对考核结果确定为优秀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规定全额拨付财政补助经费;考核分数为89分以下的,所得分数除以90分为100%计算出得分比率,作为财政补助经费的依据。
3.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人予以全额开资,在综合考虑绩效工资时给予奖励;考核分数为合格的,所得分数除以90分为100%计算出得分比率,作为负责人绩效工资的发放的依据;连续两年考核分数为不合格的,免去负责人职务,或解除初始签订合同。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职工的考核结果,作为其考核周期(每周期为半年)岗位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和晋级奖励以及聘用、续聘和辞退的重要参考依据。
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社等部门落实和细化阜新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主要指标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抓紧制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岗位绩效考核标准,完善考核办法创新考核方式,增强可操作性,提高考核质量。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绩效考核做为落实医改方案的重要措施抓好落实。成立专门机构,确定专人负责,严肃考核纪律,保证考核客观公正,促进各项工作开展。
各县、区卫生、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实施。
为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政策,特制定此办法。
第一条 指导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省级统采、市县(区)配送、规范运作、质量优先、科学评价、阳光操作的总体思路,积极稳妥地实施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使用工作,做到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一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二是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科学评审的原则;三是坚持不同地区、不同所有制企业平等参与、公平竞争的原则;四是坚持合理使用药品、严格规范操作原则。
第二条 总体目标。规范基本药物采购配送,保障基本药物供应;保证中标药品质优价廉,减轻群众基本用药负担;保证药品质量,合理使用药品,确保用药安全。
第三条 药品集中采购的主体。全市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和甲级村卫生室。
第四条 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则上遵循由省级统一网上集中采购、统一价格、统一配送的原则。具体方式为:
1.签订合同。医疗卫生机构与中标候选配送企业或药品生产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以辖区、县、区为单位统一组织签订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统一结算),购销合同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医疗卫生机构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
2.需求计划。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满足临床需求的原则,由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确定选用中标药品和备案采购品种目录(国家基本药物、我省增加的非目录药品、备案采购品种分列)。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农村甲级卫生室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集中统计。
3.发出订单。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定期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网址:)发出订单,经省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后,向中标药品配送资格的企业发出采购订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网上采购药品。发出订单包括发送采购单、到货确认、退换货等操作。
4.配送药品。配送企业在接收到采购人通过“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发出的订单需求后,对订单信息进行处理(包括采购单响应、配送、退换货等),并配送到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5.药款结算。医疗卫生机构在完成药品验收后60天内与配送企业结算和支付药款。
阜新市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按照《辽宁省国家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实施方案(2009年度)》,制定招标工作方案(方案中已明确配送企业资格条件),利用阜新市政府公开网发布,在市纠风办、市药监局、市物价局全程监督下组织专家接标、议标、评标,做到规范操作,科学评价,阳光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确定中标药品配送机构,报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标配送企业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规范的药品购销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将中标药品配送企业按照县、区划分,将基本药物和省增加的非目录药品统一配送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第四章药品集中采购销售价格
第七条 全市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农村乡镇卫生院和甲级村卫生室基本药物及增加的非目录药品全市实行零差价销售。现有库存药品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高于国家和省指导价。
第八条 一般乡镇卫生院允许采购使用我省增加的非目录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10%。中心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允许采购使用我省增加的非目录药品的品种数量和销售额,占每月药品总数和总销售额比例≤20%。
第九条 医疗机构要根据诊疗范围、临床路径,按照卫生部统一制定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及国家有关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规定,合理使用基本药物,严格规范医师处方行为。
第十条 医疗机构使用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精神以及计划生育药具、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的传染病用基本药物等按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中的基本药物保管、购进、不良反应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国家药品法律、法规、规章。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办法,制定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措施,对日常用药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加强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建立基本药物处方点评制度,合理设定处方指标,对基本药物处方和处方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统计分析。定期公示不合理处方,干预不合理用药行为。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药师处方审核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医师指导合理用药与药品质量管理的作用(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第十四条 医师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开具所需药品,对药品的有关情况有告知的义务。患者或其家属有权知悉处方所列药品的相关情况,有优先选择治疗效果相同或相近的基本药物权利。
第十五条 医师基本药物处方的开具应遵循《处方管理办法》,使用情况要纳入医师定期考核的内容,其考核结果与职称晋升、年终考核、职务聘任挂钩。对未按规定要求使用基本药物的医师,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医疗机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十六条 市卫生局将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药品加成、配备使用等情况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的检查指导,定期通报考核结果。对未达到基本药物使用要求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 阜新市药物集中采购、配送、使用管理与监督,实行省、市、县(区)三级分级监督,对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基层医疗机构的监督按照《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