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5月15日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配股等权利。
依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30元(含税)。截至2024年4月16日,公司总股本160,000,000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4,161,012股后为155,838,988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82,594,663.64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以上基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自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50,000股,故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由4,161,012股增加至4,211,012股。因此,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4,211,012股后,公司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调整为155,788,988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由0.53元(含税)调整为0.53017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82,594,647.77元(含税,本次实际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分红为差异化分红,上述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明显的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的人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河南翔宇健康产业管理有限公司、何永正、安阳启旭贸易咨询服务中心(有限合伙)、嘉兴济峰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3017元;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3017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的人(“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公司依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771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相互连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公司依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771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其他机构投资的人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司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53017元。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完成部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注销手续,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1月2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4号),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0,00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8.82元,这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152,8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049,656,554.20元。
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3月26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E10046号的《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公司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广泛征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和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真实的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储、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等进行了规定。公司、子公司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或《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均严格依规定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因公司运营储备资金专项账户中的募集资金已按照相关规定使用完毕,为便于资金账户管理,公司将注销相应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黄支行,账号:01138)。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已办理完成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销户手续。账户注销后,公司与保荐人、对应开户银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价格上限调整起始日期:2024年6月28日(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
2023年8月10日,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赞同公司使用首发超募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拟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或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公司拟用于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6,000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5.00元/股(含),回购股份的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详细的细节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8月11日、2023年8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5)、《河南翔宇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3-046,以下简称“《回购报告书》”)。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时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30元(含税)。截至2024年4月16日,公司总股本160,000,000股,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4,161,012股后为155,838,988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82,594,663.64元(含税)。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以后年度。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以上基数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自2023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披露后,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50,000股,故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由4,161,012股增加至4,211,012股。因此,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4,211,012股后,公司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份数调整为155,788,988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由0.53元(含税)调整为0.53017元(含税),派发现金红利总额为82,594,647.77元(含税,本次实际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
2024年6月22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6月27日,除权(息)日为2024年6月28日。截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60,000,000股,回购专用账户中合计为4,211,012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55,788,988股,每股现金分红为0.53017元(含税)。
根据《回购报告书》,如公司在回购期限内实施了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派送股票红利、配股、股票拆细或缩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进行相应调整。
根据《回购报告书》,公司本次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65.00元/股(含)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64.48元/股(含)。具体调整计算如下:
调整后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调整前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每股现金红利)+配(新)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送红股和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明显的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权益分派,截至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60,000,000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4,211,012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55,788,988股。
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55,788,988×0.53017)÷160,000,000≈0.51622元/股。
根据《回购报告书》,本次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6,000万元(含)。调整回购价格上限后,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6,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64.48元/股进行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2,481,38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1.55%;按照本次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8,000万元,回购价格上限64.48元/股进行测算,回购股份数量约为1,240,69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约为0.78%。
本次回购具体的回购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回购完毕或回购实施期限届满时公司的实际回购情况为准。
除以上调整外,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另外的事项均无变化。公司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回购股份方案,在回购期限内依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公开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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