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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典型案例】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布告

2024-01-18 生物护肤

  为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现将本院审理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公布如下: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周辉斌,男,199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云溪区人,小学文化,无业,住岳阳市岳阳楼区锦绣华城。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瞿诗灿(绰号:胖子),男,199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云溪区人,大专文化,务工,住岳阳市云溪区长岭街道办向阳村。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李正武(绰号:小武),男,200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中专文化,广州博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职工,住湖南省临湘市五里牌伟业西街。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卢竟(绰号:竟伢,曾用名:卢进、卢竞),男,200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云溪区人,初中文化,务工,住岳阳市云溪区路口镇南山村岳川组。

  2021年1月至2月期间,罪犯瞿诗灿、李正武、卢竟在罪犯周辉斌的介绍下,在明知“老板”购买他们的银行卡和电话卡用于网络违法资金转移,仍携带银行卡和电话卡乘坐周辉斌订的飞机票来到广东省饶平县新丰镇卖卡给“老板”。周辉斌及其介绍瞿诗灿、李正武、卢竟提供给“老板”的18张银行卡共非法转移违法资金5876.4万元,瞿诗灿提供给“老板”的5张银行卡共非法转移违法资金2991.8万元,李正武提供给“老板”的3张银行卡共非法转移违法资金1238.9万元,卢竟提供给“老板”的4张银行卡共非法转移违法资金799.9万元。周辉斌卖卡非法获利16000元,介绍瞿诗灿、李正武、卢竟三人卖卡赚取介绍费9800元,共非法获利25800元;瞿诗灿、李正武、卢竟卖卡分别非法获利13000元、1800元、1800元。

  本院认为,罪犯周辉斌、瞿诗灿、李正武、卢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罪犯周辉斌、瞿诗灿、李正武、卢竟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最大的作用,均系主犯。罪犯周辉斌能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属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罪犯瞿诗灿、李正武、卢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均属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均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罪犯卢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罪犯周辉斌、李正武退缴违法来得到的,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瞿诗灿、卢竟的违法来得到的应当予以追缴。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

  罪犯周辉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罪犯瞿诗灿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罪犯李正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罪犯卢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罪犯周辉斌的违法来得到的二万五千八百元、罪犯瞿诗灿的违法来得到的一万三千元、罪犯李正武的违法来得到的一千八百元、罪犯卢竟的违法来得到的一千八百元予以收缴,上缴国库。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方娟,女,199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化县人,高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芙蓉万国城。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刘姣,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专科文化,长沙市中惠锦堂平安保险公司职员,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马坡岭街道芙蓉东岸街道办事处隆平公园社区七组。

  2020年6月5日、7月12日,罪犯方娟、刘姣通过赵某(另案处理)进入“Bryant群6买币”的微信群,并按照赵某的要求在微信群中为他人网络犯罪的资金进行转账。罪犯方娟、刘姣将自己用于转账的银行卡信息发送在微信群中,收到转账资金后通过在“火币pro”APP购买“USTD币”,并按照微信群中的提币地址进行提币后截图发送到该微信群。至案发,方娟利用自己的6张银行卡和其亲属的4张银行卡将刘某、雷某某等多人的被骗资金进行转账结算,金额共计3535.6万元。刘姣利用自己的8张银行卡将刘某某、杨某某等多人的被骗资金进行转账结算,金额共计3496.5万元。方娟、刘姣各非法获利4万元。

  本院认为,罪犯方娟、刘姣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罪犯方娟、刘姣在共同犯罪中起最大的作用,均系主犯;罪犯方娟、刘姣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均属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均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罪犯方娟、刘姣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来得到的,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

  罪犯方娟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罪犯刘姣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晏志国,男,198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初中文化,深圳欧固诺株洲法瑞森分公司招商部经理,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红旗广场大坪路。

  2020年5月至10月期间,罪犯晏志国明知蔡杨(犯非法经营罪,已判决)等人收购实名银行卡进行非法活动,仍收购了易舟(另案处理)、范兴兴(已判决)、易响林(已判决)、胡某某的银行卡,然后高价出售给蔡杨等人使用,非法获利3000元,该4张银行卡为蔡杨等人的犯罪行为提供资金结算共计2149.7万元。

  本院认为,罪犯晏志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罪犯晏志国在共同犯罪中起最大的作用,系主犯;罪犯晏志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

  罪犯晏志国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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