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和保健食品是社交零售企业最为钟情的两大产品方向。那么,这两大类产品究竟由哪些法律条款来约束,又具体由哪个部门来负责监管呢?
2021年8月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该办法的出台是为了配合国务院于2020年6月颁布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坊间认为,化妆品相关条例和办法的出台意义重大,其中最重要的是全面建立起了化妆品质量安全的责任和追溯体系。
此前,我国化妆品相关监管条文仅有1990年1月1日实施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随后制订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当时出台的目的是:“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该条例出台至今已超越30年,与中国化妆品行业蒸蒸日上的市场现状相比严重滞后。《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出台的目的则复杂了很多:“为规范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化妆品监督管理,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促进化妆品产业健康发展制定。”
我国负责化妆品监管的机构是市场监督管理局旗下的药监管理局,该局全面负责药品、医药器械和化妆品的市场监督管理。
条例办法的相继出台并实施,意味着我国政府对化妆品行业的监管日趋成熟、规范。有药监部门朋友表示,和“新官上任三把火”一个道理,随着条例和办法的相继实施,负责化妆品监管的市场监督管理局药监部门将会根据相关法规和规章规定对化妆品企业和市场进行拉网式清查,相关企业一定要根据有关要求对自身情况做全面检视并对不规范的部分做出相应调整。
本次化妆品监管首先出台了行政法规级别的条例,然后再以部门规章级别的办法来配合实施,这种操作也给了我们一些启示:在相关管理条例很难被撼动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出台部门规章的方式来进行更灵活的监管也不失为一种方式。
对于保健食品的管理,可以追溯到1995年10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卫生部于1996年3月15日发布制定《保健食品管理办法》,该办法首次明确了“保健食品”的定义:“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的食品。”
2009年6月1日,因为更加全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废止,同年7月20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2016年2月26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制定了《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以规范保健食品的注册与备案,同时给出了更严格的保健食品定义:“保健食品是指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
在1996年《保健食品管理办法》公布的时候,明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对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说明书实行审批制度。后来成立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的相关审批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2018年3月,国务院进行机构改革,融合国家工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管理总局等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保健食品由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下设的特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司负责管理。该司的管辖范围有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
也就是说,目前我国尚无一部有关保健食品的行政法规。实际上,有关监督管理的机构和行业协会曾经一直在推动有关保健食品相关的立法。2011年4月26日,在长沙举行的2011年中国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政策法规工作会议就曾披露,“《保健食品监督管理条例》已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审查进入复核阶段,并被列入国务院一档立法计划,有望2011年内出台。”但是,该条例最终未能如约出台,至今没有一点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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